最新民间借贷规定、如何保证新形势下的借贷合规

发布: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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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间借贷规定、如何保证新形势下的借贷合规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其中用较大篇幅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规定,纳入了诸多使借贷合同无效的条款,这是应新的经济形势而采取的对策,但对我们日常的借贷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规范要求,稍有不注意,您的民间借贷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届时,您的利息诉讼将不会得到支持。下面请听笔者来讲一讲,将来我们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注意哪些方面,借条应该怎么写。

一、新规中确定的《借款合同》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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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职业放贷—无效

1.相关法条:《九民会议纪要》第53条,“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由此可知,一旦出借人被认定为非法放贷或职业放贷的,《借款合同》将无效,本受法律保护的高额利息也不会得到支持,或仅能按照较低标准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索取资金占用费。

2.何为以放贷为业的非法放贷。

职业放贷就是以放贷为业的代名词,有合法和非法之分,合法的就不说了,都是亲儿子,手握金融牌照,挣得脑满肠肥。我们这些无证的草根们如果进行职业放贷,那就没人给你撑腰了,所以你懂得,必须不能跟大哥抢饭碗,那就得学习如何规避风险。咱们先看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的意见》第1条: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这就是职业放贷的具体标准,多省市也根据这一标准制定了自己的标准,比如以在法院立案起诉的案件数量作为数量依据,所以以后就不能由同一人多次出借了。另外,这里面也是有刑事风险的,行为模式有了,还得符合一定的金额要求,这就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了,这一招很厉害啊,没有利息是小事,没了自由你连本金都不会想要的。

2、《九民会议纪要》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进行明确,那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部分职业放贷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能就会想方设法进行规避,以免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比如通过合理安排,委托他人代理实际出借人对外从事借款业务。

(二)、“高利”转贷无效

1.法条:《九民会议纪要》第52条,“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借款合同》无效”。

2.认定高利转贷的具体标准:只要借款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出借时有银行贷款的就可认定为高利转贷。你仔细品品这条规定有多狠,你所出借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如果你欠银行钱,那么对不起,这钱就不是自有资金了,借款合同也就无效了。你也就仅能向借款人请求返还借款本金,或相应的的资金占用费。

二、新形势下的具体要求

1.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如委托第三人进行出借。

2.让借款人承诺知道出借资金系出借人的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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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公开宣传出借活动。

4.最好只进行熟人间的出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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